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文堅
訴訟
代理人 涂慧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
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
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9 月26日(109 )陸仕字第035 號函,且經本院
依職
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09 年11
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
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0 年2 月6 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
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
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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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01│陸仕企業股│92-NX-0000000 │ │1 │5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2│陸仕企業股│92-ND-0000000 │ │2 │2000│ │
│ │份有限公司│至 │ │ │ │ │
│ │ │92-ND-00000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