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佳質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旭龍即旭太工程行、侑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478元(醫療費用補償191,946元、工資補償210,132元、看護費用38,400元及
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工資部分請求21萬1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547元(2320×2/3=154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03元(00000-0000=880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