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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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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玉芬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4,779 元( 000000+36000 =4347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