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學良
張溫塞櫻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巨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7,8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
惟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即2萬3,671元(元以下4捨5入),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1,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