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
債 權 人 嘉紡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添富
人
債 務 人 華邦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逸蓁
一、
債務人李逸蓁應向
債權人胡添富給付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華邦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嘉紡紡織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逸蓁應向債權人嘉紡紡織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