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忠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孝忠
人
債 務 人 洪婉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