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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簡延峰 
相  對  人
債務 人  福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牡丹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蔡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蔡文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蔡文明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相對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蔡文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文明為本案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或僅列福味企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即撤回蔡文明之部分)。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賣人為『儷橙企業有限公司』,故請提出聲請人為出賣人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為『儷橙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已於111年12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