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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210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鍾永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鍾永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鍾永源與鍾伯義為同一人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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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