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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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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朝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郭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