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采業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益銘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參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②陸拾壹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均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5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