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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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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采業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益銘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參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②陸拾壹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均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85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