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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代  理  人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所附匯票因受款人有誤,無法入帳,與此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