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
債 權 人 勵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樹橋企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