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224號
債 權 人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張順興
債 務 人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秀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