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29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陳金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與
相對人有約定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具狀更正聲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營業大貨車靠行於聲請人、行費每月1,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787,41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伍、
經查,聲請人
聲請狀所提明細表,已計入每月最高11,000元之利息,故請陳明現欠本金、
上開利息計算方式、本金計算式,及就已計利息部分得另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