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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顗喬 


上列聲請人與陳金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具狀更正聲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營業大貨車靠行於聲請人、行費每月1,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787,41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伍、經查,聲請人聲請狀所提明細表,已計入每月最高11,000元之利息,故請陳明現欠本金、上開利息計算方式、本金計算式,及就已計利息部分得另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