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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詹瑞芳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昱 
            侯健才 

            陳雨蓁 
            楊宏仁 
            ( 上二人為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