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詹瑞芳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侯健才
陳雨蓁
楊宏仁
( 上二人為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