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25號
債  權  人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債  務  人  鄭金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