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
債 權 人 順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華邦企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