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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蕭全綸 
上列聲請人與陳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更正債權人「珍荃有限公司」,並於聲請狀上加蓋公司大小章。若不欲更正債權人,則請提出珍荃有限公司將此筆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之證明文件、補具債權人之簽名或印文,並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且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