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債 務 人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千輪國際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559元正,
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