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債 權 人 華豐木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