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聲請人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址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25樓『之2』」,故請陳明
聲請狀上是否係誤繕,或聲請狀
所載地址係送達代收址。
三、
相對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已解散,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應以所有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故請列林必慧、朱元祥、胡茹萍、林國彬、馬秀如、劉顯達、杜
烱峰、羅文基、廖東亮、賴慶祥、洪清池、李春長、李奇芳、鍾任琴、陳德華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