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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家紅茶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隆健  上列聲請人與速威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65,064 元之債權計算方式   ,並具狀陳明聲請狀所附帳款明細表最末列數字之計算式為   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