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家紅茶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隆健
上列
聲請人與速威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案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65,064 元之債權計算方式
,並
具狀陳明聲請狀所附帳款明細表最末列數字之計算式為
何?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