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4號
債  權  人  吳家紅茶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隆健 
債  務  人  速威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格雷戈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