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柏鈞
債 務 人 陳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
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