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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債 務 人 陳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   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