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梁晉銘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暨同年10月13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杜伯毅」之記載,應更正為「杜柏毅」。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