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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
聲請
人與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
本案
聲請狀
所附釋明文件即
本票
一紙,
所載
發票人為「李朝清」,
非
「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得向
相對人
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62,6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