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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8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聲請人與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本票一紙,所載發票人為「李朝清」,「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62,6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