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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務  人  劉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