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
代 理 人 莊翠華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發
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