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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債務 人  堡元企業有限公司(前名稱:堡元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堡元企業有限公司(前名稱:堡元餐廳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堡元企業有限公司(前名稱:堡元餐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