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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駿騰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睿 
上列聲請人與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399,38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契約、銷貨明細、統一發票、收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