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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
    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
    數等明細資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送達代收人戴奎浚,為聲請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