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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 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 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 數等明細資料)。 二、請具狀補正 聲請狀所載之 送達代收人戴奎浚,為聲請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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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