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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清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畯騰)。
二、請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處,聲請人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如補正裁定所示之表示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