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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畯騰)。 二、請補正 聲請狀當事人欄處,聲請人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如補正裁定所示之表示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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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