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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國雄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狀「支票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華南銀行內埔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 人姓名「祥泰興實業有限公司林國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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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