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
聲請狀附表,發票人記載為「有吉開發工程有限公
司鄭有勝」,
惟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發票人為「有
吉開發工程【行】有限公司鄭有勝」,又
經查經濟部工商登
記公示資料僅查詢到「有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公示資料
,故請確認發票人之公司名稱,如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
載錯誤,應向付款銀行更正(須至本院取回卷內所附之通知
書
正本至銀行更正)再提出。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