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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狀附表,發票人記載為「有吉開發工程有限公   司鄭有勝」,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發票人為「有   吉開發工程【行】有限公司鄭有勝」,又經查經濟部工商登   記公示資料僅查詢到「有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公示資料   ,故請確認發票人之公司名稱,如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   載錯誤,應向付款銀行更正(須至本院取回卷內所附之通知   書正本至銀行更正)再提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