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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字第 33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379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併案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併案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務  人  張哲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等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等聲請執行以債務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如附表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與以第三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有面積重疊之問題。稅務機關並未陳明重疊之範圍,屏東縣政府亦查無申請建築執照相關資料可資比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命債權人等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何部份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該命令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等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2月2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2月7日送達,債權人等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等就如附表所示建物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附表:
111年司執字033792號 財產所有人:張哲銘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暫292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
屏東縣○○鄉○○路○○巷00號
1層樓磚造
1樓層: 95.24
合計: 95.24

全部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