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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龔正文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家復  住○○市○○路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依靜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16、40及
           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  
           住同上樓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馮雅萍  
           住○○市○○區○○○路000號前棟2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黃仁助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
    理  由
一、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清算程序管理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上開訴訟業於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27號成立調解。本院審酌管理人閱卷4次、開庭2次、撰寫書狀10份及勘查土地1次,且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43元及地政規費140元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規定,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