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趙學涵
相 對 人 王錫豐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和藝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30日,邀同
第三人丁少傑及相對人王錫豐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授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額度有效
期間為自首次動撥日起算3年,動支方式為一次動用,且有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王錫豐並於110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和藝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擔保,設定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0年9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於110年10月4日以動用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①180萬元、②20萬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10年10月4日起至113年10月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約定利息計算方式。
詎債務人
前揭借款①自111年7月4日起、②自111年9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355,249元、②140,5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王錫豐、債務人和藝科技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