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育廷即陳志雄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陳志雄業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為
本件之相對人或債務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
法定代理人(因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陳志雄已死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承上,如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之股東
迄未選任董事執行職務代表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則請向本院聲請選任本件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法院裁定,及陳報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
四、就
本票債權部分,本件提出之本票2紙,到
期日分別為111年8月31日及111年9月28日,均為債務人陳志雄死亡後之日期,聲請人顯無從對其為付款之提示,故請向其繼承人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催告函及送達回執影本(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部分,如未有新任之法定代理人,催告通知請併向特別代理人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