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庭嘉
相 對 人 顏周聰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顏周聰及
第三人程凱工程有限公司、協震有限公司、顏周聰即福通企業行、黃玉嬌、顏冠宗,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共同簽立
本票1紙,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070萬元,到
期日為111年10月21日,並
免除作承拒絕證書。其後,相對人顏周聰、
債務人福通興交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顏冠宗,又於111年9月14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②450萬元,到期日為111年10月21日,並免除作承拒絕證書。
嗣相對人顏周聰於111年9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福通興交通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41年9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上開本票2紙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596,1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顏周聰、債務人福通興交通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