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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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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雀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正夫即正群鋁門窗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正夫(即正群鋁門窗行)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鍾雀「卿」,(聲請狀誤   繕為鍾雀清)。 三、請陳明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附表所載期日(附表未載利息   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