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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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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雀卿 相 對 人 張正夫即正群鋁門窗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如附表㈡所示本票一紙,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 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訟事 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 條有 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 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本票2 紙,其 中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1 紙,付款地記載為鎮國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而該公司之營業所設址於高雄市○○區○○○路○○ ○○ 號1 樓,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1 紙 部分之聲請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本票附表㈠: 11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9月11日│4,576,800元 │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日 │WG0000000 │ │ └──┴──────┴───────┴───────┴───────┴─────┴──┘ ┌─────────────────────────────────────────────┐ │本票附表㈡: 11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 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10月25日 │2,381,916元 │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日 │WG0000000 │移送臺灣橋│ │ │ │ │ │ │ │頭地方法院│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