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黃耀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力鵬資訊有限公司、沈靜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力鵬資訊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補正
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力鵬資訊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請聲請人於聲請狀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