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通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慶文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核
聲請狀請求事項,有關利息之請求記載為「如附表所示之到
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利息」,
惟本件三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且聲請狀附表記載之到期日亦為未載,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事項之起息日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以明確之年、月、日陳明提示日(是否即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