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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通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牟鐘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慶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請求事項,有關利息之請求記載為「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利息」,本件三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且聲請狀附表記載之到期日亦為未載,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事項之起息日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以明確之年、月、日陳明提示日(是否即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