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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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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宏福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允永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