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大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宥葳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
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
本票裁定。
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R00000000)1紙,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是否即為
聲請狀所載之到期日民國111年4月26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