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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成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鳳嬌、陳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ECG126955)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