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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誼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黃寶龍之簽名或印文(聲請狀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票據號碼:CH0000000號及CH254226號2紙之票面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