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協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2,445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之
裁判費,故應補繳2,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