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保健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
裁判費。
二、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
上開規定於本票
準用之。故請陳明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是否「屆期(各紙本票到期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三、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陳素「眞」,非陳素「真」,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本件
聲請狀聲請事項
所載之附表(即如本裁定附表之表示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