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公衍隆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
裁判費。
二、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
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
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185015)1紙均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
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
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本件
聲請狀經核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許「啓」松,與具狀人處之印文許「啟」松不符,故請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並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