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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耀 


相  對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92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9月1日
700,000元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WG0000000

002
111年9月1日
700,000元
111年10月15日
111年10月15日
WG0000000

003
111年9月1日
700,000元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WG0000000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